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的企业包括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本导则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导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推送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勘察设计行业“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资格,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基本信息由注册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外省入鲁企业的基本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认定。
基本信息一般可通过与省、市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归集。
第九条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通过省、市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信用评价、评级和应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应当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市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对本地和外地的表彰奖励、工程业绩、行政处罚处理等信用信息平等认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得分由基本信息评价得分(60分)、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扣分三部分组成。
在省、市平台和相关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按照《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山东省勘察设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解、细化、完善具体加分、扣分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设计信用等级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从业人员独立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
(一)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2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
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同一项目、行为获得多级表彰奖励的,取最高值加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三)“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转入之日起1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40%-60%(含)的;
B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60%-80%(含)的;
C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级为AAA级、AA级、A级的,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行业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招标投标及政府购买服务、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
(二)信用评级为B级的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
(三)信用评级为C级的列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市县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列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第十八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表彰奖励等已在信用评价中计分的,不再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第十九条 依据本导则生成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全省通用。
第二十条 对进入本行政区域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平等对待,下个周期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应当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导则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
附件.doc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