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从2010年开始,H省A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职权先后由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A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A县自然资源局行使。张某、高某夫妻系A县某村村民,2011年夫妻二人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起了红霞养殖场,并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9年5月13日,更名为卓林养殖场,经营者为张某,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6年10月2日,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对案涉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2016年10月8日,在A县电视台发布公告寻找行政相对人并将公告张贴在养殖场。公告期间无人主张权利,经过查询确认养殖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11月21日,A县人民政府批准拆除案涉违法建筑。2016年12月6日,作出催告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张贴于养殖场。2017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于养殖场。A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卓林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卓林养殖场不服,于2020年5月26日以A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A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1月5日对卓林养殖场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分歧]
A县自然资源局对卓林养殖场的行政强拆行为是否违法:第一种意见认为,A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过调查后,才认定涉案建筑物为无主违章建筑,又将涉案建筑物公告在现场张贴,并在电视台进行公告。涉案建筑物的权利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或者自行拆除,故依法认定涉案建筑物为无主违章建筑。2016年12月6日,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公告,涉案建筑物的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拆除。A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1日对涉案建筑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进行拆除,符合行政强制法要求。原告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应判决驳回卓林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调查核实建筑物占压土地的权利人情况、未查询涉案养殖场的营业执照等备案登记情况,也未调查核实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在仅询问了村委会副书记张某和村民孙某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卓林养殖场的涉案建筑物为无主物,进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H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只有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才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在实践中,应当对“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的适用情形严格把握,只有在经过调查、核实等程序后,确实无法确定违法建设项目权利人的,才可以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公告”程序。本案中,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调查核实建筑物占压土地的权利人情况、未查询涉案养殖场的营业执照等备案登记情况,也未调查核实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在仅询问了村委会副书记张某和村民孙某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卓林养殖场的涉案建筑物为无主物,进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