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就该纠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亚二。
上述五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媛,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韦韬。
再审申请人刘保成、刘保振、刘保生、刘保强和刘亚二(以下简称刘保成等人)因诉被申请人玉林市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保成等人以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诉讼纠纷,属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是否合法的行政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刘保成等人系基于其曾祖父刘显庭于1938年购得的北流市大兴路0136号(原大兴街163号)铺屋300平方米及1.55亩土地使用权主张对案涉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玉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刘保成等人就该纠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刘宝成等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刘保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保成、刘保振、刘保生、刘保强和刘亚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记员 文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