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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七件事”

发布日期:[2020-9-1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律师介入越早越好”,甚至对“(逮)捕前辩护”大为推崇。“无罪辩护”黄金时间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此时辩护律师的意见最容易被检察院接受,批准逮捕其实是错案风险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节点”。不过,许多当事人却习惯在批准逮捕前“找熟人”,只有“熟人”没办法“捞人”的情况下,才想起来“找律师”。这也就意味着律师面对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在批准逮捕后,此时律师当如何?

1、会见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捕前辩护”还是“捕后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应该摆在第一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则是完成相应的代理手续,例如让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指模;二则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第一手材料”。律师要问犯罪嫌疑人三个问题,即“办案机关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你觉得自己是否有罪”。一般情况下,律师不需要问“你做了什么”,律师没有义务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除非犯罪嫌疑人明确认罪。此外,律师应该详细询问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及时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并建议犯罪嫌疑人注意。

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就应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向他解释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构成重罪、哪种情况下构成轻罪。律师不能冒着“作伪证”的法律风险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回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此后的询问,但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普法”,要求他们“实事求是”——是你做的不要隐瞒,不是你做的不要蒙冤。

3、约见办案人员

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应该立即约见办案人员。律师约见办案人员,一则是完成相应的手续,例如提交律师委托代理手续与函件;二则是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律师约见办案人员,本身就是向办案机关表示本案有律师介入,提醒他们办案严格遵守程序。律师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既是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也是提醒办案人员注意案件可能存在无罪或轻罪的情形。不过,程序性的漏洞此时律师不易提出来,律师没有帮助侦查机关完善程序的义务。

4、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完成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约见办案人员任务后,应该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捕后辩护”的法律意见书针对的是批准逮捕后的案情,其目的是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意见影响侦查机关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方向。按照惯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案件必然会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就意味着此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事实无罪”或“事实轻罪”为主要阐述方向,除非“证据无罪”与“证据轻罪”属于侦查机关无法补充侦查到。许多律师过于急切,很容易通过法律意见书“泄露律师辩护方向”,律师客观上沦为“第二侦查机员”。

5、申请取保候审

无论律师的取保候审是否有效,“捕后”都应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三部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按照惯例,侦查机关会驳回律师的申请,毕竟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难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过,这种“申请取保候审”也是提醒侦查机关关注本案件,并了解侦查机关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6、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则律师应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说“捕前辩护”的重要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么“捕后辩护”的重要法律意见则是建议检察院不予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或存疑释放,却成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重要路径。律师应该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漏洞,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存在受害人,律师应该积极与被害人或其家属、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建议“刑事和解”,从而增加“不予羁押”的可能性,并为此后申请“不予起诉”或者缓刑判决做好准备。

7、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交了取保护审申请与羁押必要性申请如果都被驳回,这说明本案一定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较大的可能性要判处实刑。此时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其目的在于影响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构成哪种罪刑、犯罪嫌疑人存在从重还是从轻情由、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作用与“先后顺序”,都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该谈到的,也是律师重点关注的。能够说服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吸纳律师的一些意见,这已经是“有效辩护”的基础。

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依旧“大有可为”,并不是一些人误以为的此时律师辩护无法展开只能茫然等待着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固然,此时律师依旧不能看到卷宗,但律师可以借用犯规嫌疑人的眼睛去“阅读”他的供述、“审核”与他有关的鉴定意见、“记录”办案机关所关心的侦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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