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判决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西张家庄村原窑厂办公室及院落、院西至芝田河河堤的部分土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闫某一直未按判决履行腾退房屋义务。法院多次执行传唤和询问,被执行人态度比较强硬,对执行比较抵制。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在涉案房屋、院落处张贴腾退公告,限被执行人在2020年4月27日前将涉案房屋、院落腾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顺利施工,泰山区法院在6月28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保证执行过程顺利实施,区法院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组执行人员迅速展开行动。指挥组协调全局、统筹安排,外围组拉起警戒线、维持秩序,人员控制组确保被执行人和执行相对人的情绪稳定,财产清点组清点财产、制作清单和笔录,新闻宣传组做好摄像拍照、留存证据,并组织媒体组捕捉镜头、做好新闻宣传……整个强制腾退过程有条不紊,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监督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