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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强制腾退 保障芝田河修复工程顺利进行

发布日期:[2020-7-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6月28日上午,泰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20余人,在公证员、执行监督员见证下,成功腾退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西张家庄村原窑厂办公室及院落、院西至芝田河河堤的部分土地,确保了泰山区“山水林田湖草”芝田河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为保证此次执行活动公开公正透明,区法院邀请了区重点项目指挥部、上高办事处、城市建设执法局、公证处及来自人大、政协的执行监督员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同执行。

2006年,原告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闫某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西张庄村委原窑厂办公室及院落一处(包括院西至芝田河河堤部分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若因国家征用占用土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租赁合同,原告不向被告作任何补偿,由被告自行拆除租赁期间所得建筑物及设备设施。

2019年4月3日原告接到泰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征收公告,根据该公告泰安市人民政府为了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用地需要,征收芝田河两侧土地,经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指挥部勘测定界,被告所租赁的原告原窑厂办公楼及院落、院西至芝田河河堤的部分土地均在征用范围内。为此原告自2019年4月起多次通知被告: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立即腾退租赁原告的原窑厂办公室及院落、院西至芝田河河堤的部分土地,自行拆除在租赁期间所建的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但是被告以索要高额补偿为由,拒不配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泰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判决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西张家庄村原窑厂办公室及院落、院西至芝田河河堤的部分土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闫某一直未按判决履行腾退房屋义务。法院多次执行传唤和询问,被执行人态度比较强硬,对执行比较抵制。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在涉案房屋、院落处张贴腾退公告,限被执行人在2020年4月27日前将涉案房屋、院落腾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顺利施工,泰山区法院在6月28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保证执行过程顺利实施,区法院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组执行人员迅速展开行动。指挥组协调全局、统筹安排,外围组拉起警戒线、维持秩序,人员控制组确保被执行人和执行相对人的情绪稳定,财产清点组清点财产、制作清单和笔录,新闻宣传组做好摄像拍照、留存证据,并组织媒体组捕捉镜头、做好新闻宣传……整个强制腾退过程有条不紊,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监督见证。

为确保腾退过程公开、透明,区法院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及来自人大、政协的执行监督员全程参与执行过程,对厂房内所有物品逐一清点、核对、登记,并全程录音录像。腾退工作从上午9点半开始,执行过程规范、有序,历时2个多小时房屋内物品基本全部腾空,经承办法官耐心疏导,闫某同意立即搬离该处房屋,房屋腾退工作顺利完成。

此次执行过程,公正透明、程序规范,彰显了法院执行的司法权威,展现了法院干警的良好风貌,保障了芝田河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施工,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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