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地批复行政行为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遵从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数年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确认批准征收的范围及准确的四至界限,并非针对土地征收公告行为本身,而是对征地批复存在个人认知上的疑异,从而请求行政机关对经批准征收的范围及准确的四至界限予以释明判断。地形图是利用人类特有可识别的空间格局的感知能力,提供对地貌和地物等地理对象的可视化抽象信息,当事人个人对通过征地位置及征地红线图等信息资料如何界定征收范围存在感知理解疑惑而请求行政机关予以释明,其申请性质属于咨询,行政机关据此所作出答复属于认知表示性事实行为,而行政机关针对该咨询所作出答复以及作为与否均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的起诉并无应受司法保护的现实利益。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终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礼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中武,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
曹礼淑因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简称荣昌区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渝05行初308号行政裁定,以荣昌区政府明显不具有曹礼淑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曹礼淑的起诉。曹礼淑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曹礼淑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荣昌区政府与重庆市政府既是土地征收主体,又是房屋征收主体。曹礼淑的宅基地早已征收为国有,但房屋并没有被依法征收。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开开庭审理即驳回起诉错误。3.本案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非最终裁决,曹礼淑依然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一审法院应予实体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曹礼淑因对荣昌区政府作出拒绝履行职责答复不服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荣昌区政府履行“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实施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8〕733号)批准征收的范围及准确的四至界限”法定职责。土地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本案中,2008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实施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8〕733号),批复同意原荣昌县政府征收昌州街道黄金坡村1社、2社,油乐村3社,海螺村7社、8社集体农用地25.4869公顷(含耕地18.2048公顷)连同未利用地4.2099公顷作为建设用地,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6679公顷。2009年3月17日,原荣昌县政府作出《荣昌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荣昌府公〔2009〕8号)其中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被征收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公告还载明涉及征地范围的征地红线图。上述征地批复行政行为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遵从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曹礼淑系该征收公告确定的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故自公告之日已经知道涉案渝府地〔2008〕733号征地批复的具体征收范围等内容,其数年之后向荣昌区政府提出请求确认批准征收的范围及准确的四至界限,并非针对荣昌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行为本身,而是对渝府地〔2008〕733号征地批复存在个人认知上的疑异,从而请求荣昌区政府对经批准征收的范围及准确的四至界限予以释明判断。地形图是利用人类特有可识别的空间格局的感知能力,提供对地貌和地物等地理对象的可视化抽象信息,曹礼淑个人对通过征地位置及征地红线图等信息资料如何界定征收范围存在感知理解疑惑而请求行政机关予以释明,涉案申请性质上属于咨询,行政机关据此所作出答复属于认知表示性事实行为,而行政机关针对该咨询所作出答复以及作为与否均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曹礼淑的起诉并无应受司法保护的现实利益,依法应予驳回,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曹礼淑起诉的理由虽有瑕疵,但结果并无不当,对其裁定结论可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继荣
审 判 员 龙贤仲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堃
书 记 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