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明确申请放弃原审部分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财融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能否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被上诉人财融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能否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后放弃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当事人对双方争议如何解决、如何消除争议或者退出争议而做出的一种实体权利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等规定,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
本案中,被上诉人财融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明确申请放弃原审部分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财融公司放弃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并不影响一审裁定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管辖的约定确认管辖连接点,即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显然不属于变更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上诉人亿隆房地产公司、华德孚公司关于财融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不能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财融公司申请放弃的两项诉讼请求,正是亿隆房地产公司、华德孚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请求分案处理,并将部分管辖权移送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诉求基础。财融公司放弃上述诉讼请求后,亿隆房地产公司、华德孚公司提起上诉的基础则不复存在,其上诉请求中有关分案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管辖等问题,本院已无需审查。
对于财融公司保留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以及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即应由目标公司(即亿隆置业公司)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法院管辖。但本案履行标的50397.8万元,加上违约金1965.5142万元和律师费8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为52443.3142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规定,本案应由三亚市法院所属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上诉人财融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上诉人亿隆房地产公司、华德孚公司针对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管辖权异议事实上已不存在,其关于撤销一审裁定并将原审分案处理、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保留部分诉讼请求管辖权没有异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