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出生的胡某大学毕业才一年多,在上海某集团公司担任产品规划师,租住在龙吴路某小区的29楼出租房内,因为房东擅自进房检查而与其产生矛盾。去年12月3日晚,胡某下班回家,发现房东又进过她的房间,于是打电话和对方理论,房东说因为要应付群租房检查才进的房间。胡某认为这个星期房东未经她同意已经进房间两次,且把房间弄得很脏。于是,胡某拨打了110报警。接线员解释说,民警到场调解需要房东和房客都在场。胡某便说:“是不是我要点把火,民警才肯到场调解?”说完她就用打火机将大厅内卫生区域围着的棉质被单一角点燃,火一下就烧起来了。看到火起来了,胡某有些害怕,马上把合租的人都叫出来,两名合租男子立刻用水把烧着的被单浇灭了。消防部门赶到后对着火现场勘查,民警则将胡某传唤至派出所。徐汇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并不要求造成火灾的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火灾等严重损害后果,则应当以《刑法》第115条规定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定罪量刑。这个案件中,胡某点燃被单的地点是高层居民住宅的群租房内,被单已独立燃烧,且迅速烧至天花板附近,被单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时扑灭火势,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酿成火灾。她的行为已经置该室的租客以及整栋楼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胡某的动机虽然是因长期矛盾无法解决而想通过放火的方式逼房东出面解决问题,并无放火烧毁房东财物等报复泄愤的动机,但从刑法上的主观故意分析,胡某明知其放火点燃布帘可能造成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的危害后果,仍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放火罪(既遂),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