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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6-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2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鲁建标字〔2010〕26号
施行日期 2011年02月01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734-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1总 则
1.0.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需要。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2术 语
2.0.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外和室内场所。
2.0.2 配建停车位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2.0.3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2.0.4 地面停车率 ground parking rate: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3一般规定
3.0.1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0.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4.0.4要求配建停车位。
3.0.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4.0.4要求予以补建。
3.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0.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0.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4.0.4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3.0.7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
3.0.8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和交通安全设施。
3.0.9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3.0.10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连接。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距,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0.11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0.12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同步进行分析。
4配建停车位指标
4.0.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机动车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应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4.1.1执行,自行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按照表4.0.1取值。
表4.0.1 自行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自 行 车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总长
总宽
总高
1.9
0.6
1.2
4.0.2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位、出租车位和无障碍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0.2。
表4.0.2 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位、出租车位与无障碍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 m2
-
1.0
每100个车位设置2个
办公
车位/10000 m2
2.5
3.0
商业
车位/10000 m2
7.5
3.0
宾馆
车位/100客房
2.5
2.0
餐饮娱乐
车位/1000 m2
2.5
3.0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
设置救护车位
1.0
影剧院、
体育场馆
车位/300座位
-
1.0(最多30个)
交通类建筑
车位/300设计旅客容量
-
1.0
4.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换算系数按照表4.0.3取值。
表4.0.3 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 型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换算系数
0.3
0.7
1.0
1.7
2.5
2.7
3.2
3.5
1.0
2.5
1.5
4.0.4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4.0.4的规定。
表4.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标
机动车
非机
动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住宅
低层住宅 注1
车位/每套
2
-
≥144m2高档商品房
车位/每套
1.5
1.3
1.2
1.0
120-144m2商品房
车位/每套
1.3
1.1
1.0
1.0
90-12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1.2
1.0
0.6
1.0
<9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0.8
0.6
0.6
1.5
经济适用房 注2
车位/每套
0.5
0.3
0.2
2.0
廉租房
车位/每套
0.1
0.1
0.1
2.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0.8
0.6
4.0
商务办公 注3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0.8
0.6
3.0
其他办公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8
0.6
0.4
5.0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4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2
0.8
0.6
10.0
市场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8
0.6
0.5
8.0
其他商业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6
0.4
0.3
6.0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6
1.4
1.0
3.0
续表4.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旅馆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泊位/客房
0.6
0.4
0.3
1.0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0.4
0.3
0.2
1.0
医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
医院 注3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0.6
0.5
4.0
其他医院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6
0.4
0.2
5.0
文化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6
0.4
0.2
5.0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100座
4.0
2.5
1.0
30.0
剧院
车位/100座
5.0
3.0
2.0
20.0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注4
车位/100座
3.0
2.0
2.0
30.0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0
1.0
1.0
25.0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车位/100m2
游览面积
0.08
0.06
0.04
0.1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车位/100m2
游览面积
0.07
0.02
0.02
0.01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位
师生
2.5
40.0
中学
车位/100位
师生
0.5
70.0
小学
车位/100位
师生
0.5
20.0
幼儿园
车位/100位
师生
0.5
5.0
对外
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
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旅客
(平峰日)
3.0
2.0
1.0
3.0
机场
车位/100旅客
(平峰日)
5.0
-
注1:主要指别墅(一户)独立式住宅,(两户)联立式住宅、(多户)联排式住宅;
注2: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
注3: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提高;
注4: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4.0.5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设项目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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