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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浅底坑”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20-5-2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质检办特函〔2017〕996号
施行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质检办特函〔2017〕996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浅底坑”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请示》(京质监局〔2017〕5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按照所提意见开展“浅底坑”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促进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 依法严格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增设电梯使用安全。

二、 积极稳妥推进。在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引发新的风险,逐步推进、稳步实施。督促电梯生产单位开展全面细致的试验、论证,督促使用单位有效管控运行风险。对增设电梯项目中建筑物所受影响及占压地下管线等可能出现潜在风险的管控,生产、使用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 提供便利服务。发挥质检技术优势,积极配合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做好电梯技术咨询和服务。对增设电梯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工作,第一时间办理,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四、 总结提炼经验。积极探索试点,摸索规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全国在增设电梯工作中做好质检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撑。

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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