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本起源于西方法律,它包括各国以及国际上处理契约在经济,法律和商业实践中发生变更时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如美国的“商业不现实”、德国的“交易基础废止”、法国的“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说”,英美法的“合同落空”,以及瑞士的“无过失履行不能”等理论,及国际上的公约和仲裁实践。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其学说被后人称为“情势不变条款说”,此学说假定每一个合同订立时均附有一个默示条款,默示条款的效力在于合同的继续有效,应当以订立时情势之继续存在为条件。如果当时的客观情况,即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应当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到16、17世纪,西方自然法思想盛行,受其影响,情势不变条款在法律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其程度之广,用台湾学者史尚宽的话说:情势变更于17世纪在判例及学说已成为法律格言。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第四编“其他给付义务之负担”就有情势不变条款。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第379条、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936条均是情势不变条款。到18世纪后期,情势不变条款呈现滥用趋势,对法律秩序的稳定反倒构成威胁,于是受到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19世纪,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思想的价值,该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其巨著《罗马法体系》中,甚至根本未提及这一法律原则,后起之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契约的严守及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而情势变更原则被遗弃。应当说,情势变更原则得到确立并在审判实践中广泛适用,是20世纪以后的事情。
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1923-1933年的经济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和消亡,冷战的潮涨潮落,使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摆脱各种“情势”的“变更”。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造成经济凋敝,物价飞涨,市场情况变动剧烈,致使许多合同无法依法履行,各国法院均面临大量无成文或先例可循的案子,立法者的置之不理使法官们不得不自行寻求合乎公平的解决方法。如果因守契约,坚持绝对合同责任理论可能需要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势必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但如不因守契约,如何解决又成为一大难题,大批合同纠纷不仅把“法律不足”的现象摆在了法官的案头,也推到学者们面前。这使契约的神圣,致使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受到了法律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在此历史背景下,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多种学说,并经法院采纳为裁判理由,使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大陆法系首先开启先例的受战争影响较深的德国,最初德国法官并不承认所谓情势变更原则,而试图用履行不能来解决大战后大批的合同纠纷,但最后到1921年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和二战后拉恩茨的“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等,成为德国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后,即为法院判例采纳,成为裁判上的固定见解。德国法院把情势变更用于审判实践,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此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德国帝国法院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重新决被告免责,理由是法院不仅应当从履行的角度考虑合同的履行问题,还应当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看情势变更后的履行是否属于订立合同的期望,当事人订产合同,目的在于达成一份公平交换的契约,合同双方同意在给予对方以完全相当于对方给予自已的给付。但是如果情势如此变更,特别是货币价值如此变更,债务人得到的作为自已给付对方的价远离合同设想的等价,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坚持要求履行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德国法院发展出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外衣的。二战后,德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特别立法,如《第三次新订金钱性质法》、《第三次紧急租税命令》、《法官协助契约法》、《抵押权及其他请求权增额评价法》等,都涉及到情势变更原则。可见德国明确采纳了情势变更原则。此后,情势变更原则很快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采纳及发展。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不履行的责任虽然起初也是坚持绝对合同责任理论,该理论要求合同一经当事人合意订立,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大陆法系国家放弃固守契约原则之前,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观念在现实面前就已经发生了一些动摇。他们提出了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则,通常译为合同落空原则。该原则允许在不可抗力、履行困难、履行目的不达和履行不实际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英国法院1903年对Kelly. Henry一案的判决中,首先从衡平观点出发确立了合同落空原则。此案中被告为了观看英王爱德华七世加冕典礼后的游行而租用了原告的临街房屋。游行因英王生病而取消,被告拒付租金余额。英国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的目的是观看游行,此为双方缔结合同的基础,此一目的既然落空,合同便告终结,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均应解除,因此判决被告无须支付租金余额。美国法虽然没有完全采纳英国法关于合同落空的规则,但是存在着商业不能的概念,并在《统一法典》第2—615条中,也涉及到情势变更的内容。由此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落空原则,目的都在于使合同的履行符合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能考虑的情势,从而使合同的履行既体现诚实信用,又做到公平合理。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落空原则较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从以上情势变原则的历史沿革来看,情势变更原则经历了萌芽,发展、衰落直至20世纪的重新崛起,可以说它跟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是社会发展提供了它的土壤。情势变更原则打破了僵化的“契约严守”的信条,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授权法院将新鲜因素补充正在运作的法律之中,使法律能实现与社会的信息交流,并根据社会新的信息进行调整,以绕过由于社会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潜流与险滩,最终实现法的目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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