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4.5万名军队退休干部所需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分两次安排。1981年拨出3亿元和相应的建筑材料,用以解决1982年交由地方安置的3万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1982年再安排1983年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对1981年专项补助的3亿元建房经费和相应的三大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我们根据各省、市、自治区1982年应接收安置的人数、建筑面积(团职按70平方米计、营以下按50平方米计),并按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进行了分配(各省、市、自治区的分配数详见附表,建房资金和材料均包括动迁补助)。
二、 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根据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要尽量多安置在中小城镇。建房总的原则,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需要,又要注意有利于他们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脱离群众,不搞特殊化。本着这个原则,各地对住房建设的布局、格式等,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但要注意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三、 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物资,要专款、专材、专用,各地要精打细算,保质保量地包干完成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因特殊情况当年计划未完部分,经费、材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至于其它必要的服务性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建筑,应纳入地方建设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投资完成。
四、 为尽快落实建房任务,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起来,还应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去完成任务。省、市、自治区计划、财政和物资部门应负责经费和建筑材料的调拨;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组织设计和安排施工力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工作;当地民政部门参与建房选点和房屋建成后负责分配;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管理、维修和收缴房租等。要求在1981年年底,至迟于1982年上半年完成当地1982年应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有的地方如有条件,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从公房中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回农村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所需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拨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由他们责成公社帮助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或买房。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