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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苏某经朋友介绍,购买了王某名下的楼房一套,2017年8月3日,苏某申请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于2017年8月31日经审批认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但在复审时发现该房产于2017年9月5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房产被查封,是因王某为某公司担保,某银行将债务人及担保人王某等人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冻结相应财产。为此,苏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苏某不服该裁定,于2018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该房产查封并将房产确权归其所有。
分歧
根据以上案例,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所涉不动产的,经审查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各自交付义务完成的前提下,原告申请确权的,应一并判决确权。
第二种观点:由于案涉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没有完成,不能一并确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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