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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5-1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 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

1.严格处置核准。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方可动工开挖。加强土石方施工管理,规模以上土石方工程推广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2.狠抓源头减量。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推广精装修,大幅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

3.规范装修垃圾处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承担清运费用,并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4.加强拆除性垃圾管控。房屋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实行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运至资源化利用企业厂区。落实拆除性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拆除施工结束一个月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

(二)严格运输管理

1.加强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属车辆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违者倒追委托处置单位责任。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组建绿色车队,参与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车和帆布顶棚平滑式全密闭箱盖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管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加大未经核准渣土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各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队伍,及时清理城市道路上撒漏的建筑垃圾,以及违法乱倒的建筑垃圾。

2.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要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许进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依法依规追责。

(三)规范消纳管理

1.加强消纳场建设管理。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规划建设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逐步取缔个人、单位擅自设立的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已封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及时推平、压实,按照相关标准复垦或绿化。

2.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对现有占用农田、河渠、绿地、铁路及公路保护用地的存量建筑垃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和措施,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绿化,所占土地产权人应予支持、配合。

(四)强力推进资源化利用

1.拓宽应用领域。各地要多措并举,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变废为宝。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填海造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各市、县要科学测算建筑垃圾产生量,5-10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稳定,能满足利废建材生产需要的,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利废建材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各市、县(市)应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本市、县建筑垃圾的优先收集权和使用权。鼓励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3.完善技术体系。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标准规范和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为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和标准依据。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建材生产企业成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联盟,研究开发、组织引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

四、 推进措施

(一)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原则,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尽快研究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费政策,促进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市场形成。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缴与使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监管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支持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属国家和省鼓励支持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国土部门要优先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税务部门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通过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量等因素,按一定比例返还建筑垃圾处理费。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省级将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促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信息平台。各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建筑垃圾产生量、各类资源化利用需求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平台要同步建设渣土车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违法信息模块,加强渣土车动态监管,公开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名单,以及处理处罚情况。

五、 加强领导

(一)密切部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PPP项目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从2017年开始,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省新型城镇化考核,并列入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督查范围。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市)进行约谈或问责。各市、县(市)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各地城管(环卫)、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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