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军队人员租住军产房的,其租金一律按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唐山驻军人员仍执行原规定);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凭地方产权管理单位的证明,由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地方租金标准高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原则上按军队房改有关规定交租,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后实施。
二、 与承租人同住军产房在地方单位工作的家庭成员,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向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当地政府规定无补贴的,通过协商解决。
三、 军队人员购买军产住房和集资建房,涉及地方的有关事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 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执行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望各地驻军和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把房改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