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 后 财〔2018〕5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7〕第689号),以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军队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二、军队用人单位应当到驻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军队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队服务津贴和奖励工资,不得高于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高于3倍的一律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缴存比例执行军队统一规定的12%。文职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军队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军队用人单位应当于发放文职人员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代扣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军队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设立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辅助账。
五、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从批准招录聘用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经批准招录聘用的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年起,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文职人员退休、辞职、被辞退以及与军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军队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七、文职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文职人员,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九、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十、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7日起施行。其中,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从经批准纳编的当月起按照本通知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