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老干部活动室、医务室、车库等。
二、 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并和军队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落实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等规定,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现有服务管理机构有用房的,可在原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没有用房的,可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同时也要统筹考虑今后本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四、 省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年度审定任务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若需要调整建设项目,要及时报民政部,并说明理由。
五、 根据各地汇总上报的建设项目规划,中央财政安排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确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财力,及时安排建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对安置任务重的地区,要给予支持。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资金,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将从以后年度安排的建设资金中予以扣回。
七、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同级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管理。服务管理机构用房要立足于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不得用于管理人员住房和其他与服务管理工作无关事项。
八、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完工情况,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由省级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完工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等应与上报民政部的项目规划相一致,民政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九、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是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基础条件,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时完成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加快交接安置速度,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