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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5-10]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29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19年0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每年编制科学技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3.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2.科研开发项目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3.软科学研究应是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4.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申报科技项目的类型分别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申述或答辩。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建设科技立项计划,并优先推荐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
第九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示范经费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为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资金规定要求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下达的科技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立项申请:
1.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2.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3.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无法进行的;
4.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立项申报书、立项文件、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意见等相关验收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和函审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5至9名(单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验收专家原则上应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五章  科技成果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评价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建设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
2.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评估所需的专业能力,能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评价报告;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科技项目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研制报告;
2.技术报告;
3.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4.测试报告;
5.应用证明;
6.科技查新报告;
7.项目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被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监督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受理并处理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原《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0〕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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