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3年7月,杨某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构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并约定了相应违约金。后杨某向刘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3年9月完成了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2016年11月,杨某发现该房屋中仍有案外人刘某某的相关户籍信息,且告知刘某后仍迟迟不能解决户籍迁出问题,故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