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原因
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结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
决算的概念: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范围
《审计法》第3章,第2、3、19、23、33、38条
3、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宪法》第109条,《审计法》第3、4章《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5章,第37、40、41条
4、纠纷成因分析
(1)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审计纠纷的重要原因;
(2)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导致纠纷;
(3)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
(二)处理途径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
(1)首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
(2)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