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郭春艳与王世全签订《合同》,约定由王世全购买郭春艳名下的涉案房屋,双方对于付款、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未作出约定。2011年8月30日,郭春艳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世全名下。郭春艳、王世全均称《合同》与《补充协议》签订后,除了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房屋过户税费等,王世全未给付任何购房款。郭春艳称2005年王世全还是单身,其申请下来涉案房屋后就借给王世全居住,当时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王世全是为了解决王世全与王雪东孩子的上学问题,并没有真正想把涉案房屋出售给王世全,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目的是办理过户。郭春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将涉案房屋返还;2、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支付违约金8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