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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对房屋的改造行为不是拆迁行为

发布日期:[2020-4-1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28日,嘉兴市委党校与倪建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合同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租赁期内,乙方(倪建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嘉兴市委党校)可予以停水、停电处理或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2)……(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付清租金及水、电费超过15天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亦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嘉兴市委党校将涉案房屋交付倪建华使用,倪建华正常履行合同支付租金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之后至今的租金未付。经嘉兴市委党校催讨后,倪建华于2014年7月15日书面承诺2014年10月31日16点之前付清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全部租金,但至今未付。嘉兴市委党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房屋是否涉及拆迁安置补偿?

裁判要点
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涉及拆迁,并援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嘉兴市委党校对其进行补偿。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存在拆迁行为,而上诉人据以主张存在拆迁补偿关系的两个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内容为:对市委党校校区宿舍楼、综合办公楼、教学楼、食堂、报告厅等进行改造,修缮外墙面及屋顶面积,扩建厨房面积,改造办公楼,拆除文昌路商业用房和锅炉房等,故郑均建所称的“拆迁行为”实际是嘉兴市委党校对其房屋的自我改造,并非房屋征收部门的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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