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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发布日期:[2020-4-1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案情摘要
林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我因购买高铁车票被限制消费,才于2017年1月9日得知一审案件的判决及执行的情况,而我从未收到过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我认为,一审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使得我未能参加一审诉讼并行使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二)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早在2013年9月3日,我与一审被告王某便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50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而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申请人谢玉波,是在2013年10月3日。我根本不知道涉案房屋出售的情况,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我不知道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谢玉波,也没有在王某与谢玉波签订的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上签过字,其上"林某"的签字均系他人所签,属于伪造的证据。综上,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对一审判决提起再审,对本案予以重审。

争议焦点
一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属于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系伪造。

裁判要点
首先准确归纳和总结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意见,逐条列举,并与再审审查的法定事由一一对应,为接下来的分析奠定了基础。之后,在本院认为部分,该裁判文书本着再审审查“全案审查”与“针对再审申请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思路,首先对原审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在全案审查时,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原审判决思路进行总结和评判。之后,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意见,逐条分析评价,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做到准确回应,并充分利用裁判文书与当事人说理,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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