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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被告田某兰以其父田某池名义与韩某华等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18万元。之后又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记载房价款为65万元。原告认为田某兰的代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及协议规避了国家税费,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也损害了其优先购买权,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房屋价款约定不一致是否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及协议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并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原告无其他住房的情况是否导致涉诉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当事人一方规避了国家税收监管行为,应当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成立。2、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以共同居住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法律不予支持。3、当事人一方以无其他住房而主张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相关法律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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