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给土地征收带来了很多新的变化,同时,本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京坤提醒,这些都是关系到广大农民朋友切身利益的,所以应当要关注!
01.关于“公共利益”
行政征收在于凭借国家强制力,将私有财产变为国有资产,这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合法的征收的前提就变得异常重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征收之“公共利益的需要”,新《土地管理法》也同样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02.更加严格的征地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改革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在征收土地之前应当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工作。
如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的,在报批的时候也应当予以说明。
03.明确补偿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04.关于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补偿
明确了宅基地及其以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的补偿方式,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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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应为被征收人重新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并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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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补偿内容一般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重建成本、装修装饰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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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那么置换比例至少为1:1。
05.关于公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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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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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凡是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而且必须及时,一般事项,可以按季度、月度进行按时公布,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同时对公布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06.关于征地审批权限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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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中主要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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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针对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将由省级政府负责实施,国务院依法对其予以了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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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土地征收权,下放给8个试点地区,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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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中,除了提到两类权限的下放,更特别强调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