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梅胜诉称,2011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地皮转让合同”,被告自愿将其位于梅县区程江镇古塘村第五组的自有房屋及地皮卖给原告,确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标的房产交给原告。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收取原告定金10万元及租房款1万元。但在约定的三个月交房期限过后,被告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多次催促,均遭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迟最后甚至拒绝,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前期为报建、审批、设计、规划等工作,努力和花费全部自费,损失在20万元以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地皮买卖合同是一份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障。现被告无故拒绝履行交付房屋这一主要合同义务,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被告是严重的行为。现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双方房屋地皮转让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返还租房款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10万元给原告。 被告张昌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是房屋地皮转让合同,涉案地皮系被告承包的责任田,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集体利益,属无效合同。假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我方认为视频资料明确证实双方已达成口头的一致意见,搬迁的时间已约定变更,原告并未取得准建证,所以是原告违约。2、答辩人同意解除双方的转让合同,原告交付的10万元定金予以没收。因原告的行为对答辩人名誉造成极大影响,答辩人保留追究的权利。3、原告要求返还租房款1万元,并支付10万元违约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原告陈梅胜与被告张昌签订《房屋地皮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梅县程江镇古塘村第五组房屋及地皮转让给乙方(原告),四址东至水田,南至路中,西至围墙+文昔墙脚,北至维昌屋后30公分。1、转让价格:房屋及地皮125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预付定金10万元,余款经商定2年内付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将房屋地皮交给乙方。2、乙方在本地块所建的套房给甲方一套,以1800元/㎡结算;复式店面给甲方一间、以5000元/㎡结算。二年交房。如需报建办证,所需费用按实际分摊。3、甲方享有购房优先权,乙方开始售楼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前去选购。4、甲方应提供报建的一切相关资料。5、双方不得违约。由于甲方未按时交出房屋及土地,使乙方工程延期、甲方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所交定金也应双倍赔偿给乙方。乙方未按时交房,逾期补偿给甲方每月2000元,按月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及租房款1万元给被告。后因交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双方房屋地皮转让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返还租房款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10万元给原告。被告则作上述答辩意见。 另,2013年12月5日,本院向梅县区国土资源局《征询》:转让的上述房产,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字第38509**号),无土地使用权证。因本案涉及土地性质、办证和防止以后出现“小产权房”的问题。征询:一、争议的土地的性质是什么?二、争议的土地能否办理土地使用证?三、争议的土地能否转让给其他村的村民? 2013年12月11日,梅县区国土资源局书面答复本院:1、事询所称争论土地属:“未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如果未有征地相关资料,则该土地应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目前,新县城区域内的个人建房用地已停止审批。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也不能转让给其他村民。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房屋地皮转让合同》、2张《收据》、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字第38509**号)等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