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就做好我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职责范围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规定,我市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 审查批复
(一)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承诺容缺办理,并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提前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由7项压减至以下3项: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报审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规划手续或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等)。
(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性,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提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讨论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三)批复。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报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受理之日由2个工作日变更为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三、 有关要求
1、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修改和完善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中加以落实。
2、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
3、县(市、区)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可采取网上申报或邮寄送达方式办理。
本细则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