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学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对案涉房屋占有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王俊学于2009年3月7日与天意公司签订了《认购商品房协议书》,购买了三亚市“太阳岛公寓”的房屋,缴纳了购房款,办理了进户手续,缴纳了物业费、电梯费、水电费及装修押金等费用,并办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2015年1月,一审法院裁定查封该房屋,查封所依据的是查看房屋里面无人居住,就认定王俊学对房屋没有实际占有,于是就将房屋查封。实际上,王俊学已和天意公司办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应视为对房屋实际占有。一审法院却以是否实际住人为标准来认定实际占有,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14)三亚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跟王俊学购买的房屋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案涉房屋不能成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执行标的物。综上,王俊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琼民终54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