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2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根据该通知要求,现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实施前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4年12月20日起,省建管局停止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二、 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省建管局审批的、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具体实施办法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即将颁布的实施意见为准。
三、 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发放原版资质证书。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