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第265号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已经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有关要求,现将住院诊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相关费用规定如下:1.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2.境外入鲁人员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3.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4.对于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1.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2.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3.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4.对于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各地要切实做好被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台账登记,严格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严禁向被隔离人员乱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