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就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城市市区(环山路以南、京台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博阳路以西)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核发范围根据改革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第三条 创新业务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建设单位可在未完成质量监督档案的情况下提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优化业务流程,建设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系统申报。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申请注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登录账号,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相关手续;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价备案表)及施工合同;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后续按相关规定取消);
6、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7、建设单位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二)现场提交。精简所需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用地相关手续;
3、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价备案表)及施工合同;
4、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后续按相关规定取消)
5、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6、建设单位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7、无违法施工承诺书。
第五条 压缩办理时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并交纳完成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即时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公园等重点工程,暂时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明的,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见,可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第七条 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办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交纳完成劳务工资保证金、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已经进行区域性评估评审的,原则上单个项目只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或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第九条 本细则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