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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20-2-27]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参见陈文主编:《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 乙方应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共同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
  所、  ;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归集、清
  运、  ;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并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等专项合同的,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管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具体收费事宜应按照乙方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  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
  2. ;
  3.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期限暂定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若需要续签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做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书面承诺。
  3.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乙方提交上述物业管理方案之日起  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乙方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  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7.保证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
  (3) .
  8.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指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
  9.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2.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
  (2) .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及时缴纳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5.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6. .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3.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6.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最迟于每年  月之前以  方式向甲方提出上述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0.负责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11.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6.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每  年组织实施清洗外墙  次(费用由业主承担);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每  年粉饰  次;公共防盗门每  年刷新  次;
  2.设备运行:电梯按规定时间  运行;水泵、发电机等设备  日检查  次;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  日修好;
  4.公共环境:道路:  ;室内外排水  ; 沙井  清理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以  标准清扫  次;
  (2)电梯卫生每天清扫、保洁  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费用由业主承担);
  (4)  .
  6.绿化:绿地完好率达到  %以上;
  7.交通秩序:室内(外)停车场一天  小时保管;
  8.保安:实行  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置  个,  小时轮流值守;
  9.急修:停水不超过  小时;停电不超过  小时;下水道、沙井堵塞不超过  小时内开工;小修:报修  小时内开工;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
  有关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本物业管理费包括如下费用:  .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  〔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  。
  4.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由  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  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  〔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交纳滞纳金;
  (3) .  第二十四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2.车 库: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3.摩托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4.自行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5. .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
  2. ;
  3. .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  、  、  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或  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的,或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加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毕全部物业管理交接手续。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若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相抵触时,该约定无效。若在本合同的履行中,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发生变化时,自然也应按变化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附件:
  一、本物业构成细目
  二、木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三、本物业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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