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法制办网站消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2014年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草案》第15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草案》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33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