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物权法》第十二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作为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并且依法登记后获得用益物权的行为。
【律师提示】《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中对建设用地的解释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而并没有包括其附属设施。
有学者认为,除《物权法》有规定除外,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以建设为目的的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变动及消灭等有关规定中,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如与《物权法》不冲突,则对《物权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以上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的规范化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或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如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物权法》有抵触,则自然无效。
【律师提示】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只是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并没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都统一表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本书中如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用于建设目的的,将原来“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权利名称表述,本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
【律师提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之间的区别: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存在多种性,实践中存在5种取得时间界限(本章以下有详细说明),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自依法登记时产生。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只能设立在地表,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有约定出让内容可包括地下一定的空间,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但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可分别设立于地表、地上和地下,既可同时设立,也可分别设立。③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时间存在多种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以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为准。④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利用包含非建设使用比如说国有农场的耕作,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利用只能是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⑤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合同关系产生,是一种债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法定用益物权。
两者之间的联系:《物权法》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界定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利用目的、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俗地讲:原先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目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物权法》确立了用益物权,统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最主要的类型。应注意的是,不能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