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性质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性质分: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结合《物权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并于2001年8月20日试行的《土地分类》的细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八大类别用途。其中,八大类别又细分以下具体用途:
(一)商服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采矿地、仓储用地;
(三)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四)公共建筑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
(五)住宅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
(六)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
(七)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
(八)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墓葬地;
【律师提示】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分类制订早于《物权法》,故其中的分类规定与《物权法》有一定的区别;如《物权法》将农村宅基地单独规定出来,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包含农村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又如,根据《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定义,应该并不包含采矿地和水库水面这两类建设用地。笔者预计不久国土资源部将会对《土地分类》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