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原告订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期间还为原告制作好婚宴请柬,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
被告员工张某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先后两次将定金转至张某指定的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张其并未授权给张某收取定金,且张某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为,系被告与张某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取消婚宴,双方均无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认为案外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坪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