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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垫资施工、废止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严厉追责不合理赶工期的主管人员!

发布日期:[2020-7-10]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7月起正式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 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 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3、进度要求:

  •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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