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划分等级,那么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下面为您介绍。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生产安全事故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安全生产事故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