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划清四至界线并解决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房屋损害、用水等问题,法院却以不属于主管事项而裁定驳回。近日,镇雄法院宣告了该案裁定。
起诉人李某系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木瓜村人, 2016年8月23日,李某到镇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其因与邻居周某家因地界争议,其地内树木被损坏,且不服村委会的调解处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为其划清四至界线并解决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林木损害等问题,并要求周某归还被占有的部份土地。
法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确权争议不是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起诉人李某诉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与周某的土地四至界线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