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归集的住房资金主要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军人住房公积金;另一个是军人的住房补贴。 军人住房公积金部分,其归集标准是随着个人的工资收入增长而同步提升标准,现行的政策依据为《关于调整军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3〕169号)规定,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算住房公积金归集额。
军人的住房公积金以本人月工资乘以12%比例,其月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以及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 军人住房补贴部分,其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根据《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明确的内容,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军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缴纳的数额,其个人工资条或签名的工资单上有此项内容,对于缴纳的总额,需要与单位的财务部门联系查询。
对于未使用过的军人住房资金的,其归集的数额及利息,会在退役时一次性给付给个人,一般在计算退役费时,就包括了住房资金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