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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有关的17条法律规则

发布日期:[2020-4-30]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发生纠纷的,可以适用仲裁法,采用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

适用解析: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途径,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纠纷进行居中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对于商事仲裁,适用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发生纠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定商事仲裁机构的,也可以采用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采取非协议仲裁、可裁可审、裁后可审的制度。

适用解析:解决民事纠纷的仲裁目前主要有商事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这两种仲裁在基本制度等方面有所不同。商事仲裁遵循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基本制度上采取的是非协议仲裁、可裁可审、裁后可审的制度。非协议仲裁是指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不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可裁可审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裁后可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7页。

3.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制作的仲裁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

适用解析: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指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的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终结仲裁程序。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委员会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2)确定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件时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42页。

4.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时二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适用解析: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当然,《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制度可以参照适用于仲裁时效期间。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6—68页。

5.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解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适用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即时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当事人30日内不向法院起诉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30日的计算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裁决书的次日为第一日,依次计算30日;但是,如果第30日为法定节假日(如星期六、国庆节等),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截止日。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166页。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适用解析:当事人签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书的,或者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书、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当事人就该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调解书、裁决书所确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受理对该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根据调解书、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另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7.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重新对纠纷进行审理,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

适用解析: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这个诉讼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而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重新对纠纷进行审理。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167页。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适用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设计,仲裁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与仲裁是并列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故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仲裁裁决进行评断,而应就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赋予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基于上述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要点索引: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9.被申请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起诉请求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具有阻断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作用。

适用解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赋予30日内起诉权利的当事人,应既包括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也包括被申请人。而且,实践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亦均有可能对仲裁裁决不服。问题是,在有些诉的类型如给付之诉中,如果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何?如张某与李某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费用发生纠纷,张某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用5万元,但李某抗辩认为双方约定的转让费用仅4万元。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李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但其是认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仅是不认可具体转让费用,此时其如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认为,当事人的起诉本身是阻断仲裁裁决书生效的条件,而不论起诉的具体内容。被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即便裁定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的裁定亦具有阻断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作用。此时,如果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并可以告知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可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要点索引: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10.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0日期间为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适用解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首先,根据该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或者被申请人同意履行债务均不能导致该期间的中断,阻断仲裁裁决书生效的方式只能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界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在法定的30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可以使仲裁裁决书不生效,该权利符合形成权的特点;最后,30日期间届满,当事人即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本身,而不是丧失胜诉权。基于上述,这里的30日期间为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要点索引: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适用解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任何法定事由,即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1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适用解析: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互相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不以仲裁为前提或基础,也不对仲裁作出评断。因此,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各自独立,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审查仲裁委员会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是否合法,即不能以仲裁的认定来代替法院的认定。同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应既包括仲裁对实体的处理,也包括仲裁对程序的处理。因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索引: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13.不能简单地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时效的认定,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请求权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依据。

适用解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对相应的请求权具体认定是否超出诉讼时效,需要进一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为物权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甚至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有一部分为确认物权请求权,而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确认物权请求权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有单独条文对如何认定诉讼时效进行规定,但该《解释》还是体现了这样的意图,即不能简单地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时效的认定,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请求权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依据。

要点索引: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14.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适用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中的调解书,仅指仲裁庭依据该法第十一条制作的调解书,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该法第十条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对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168页。

15.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依照规定的期限全面履行调解书、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依法执行。

要点索引:见王胜明、陈晓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16.申请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应当受《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时效的限制。

适用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也应受到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审查该执行申请是否超过二年的时效期间。

要点索引: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1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应当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适用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均已满30日且未起诉,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二是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除了上述两个条件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书、裁决书,还应当符合现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受理执行案件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要点索引:见张勇健、程新文、辛正郁、王丹:《〈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

附:本文所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从其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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