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0-4-27]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是否合法?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发包方发包“四荒”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分别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二、发包“四荒”地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视为合法。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92447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