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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4-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签订建筑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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