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发布日期:[2020-3-2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不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补偿。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要高。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并且,可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征地后突击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的增加

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障被安置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则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4、补偿费不得挪用或占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这样补偿!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而补偿方式总共有以下三种:

(1)宅基地迁建安置。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2)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3)房屋置换。被征收人若选择此种补偿方式,则征收方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安置房面积至少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些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会高于1:1,只要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都是被允许的,但如果置换比例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是属于违法的。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有的征收方没有补偿安置就强制拆迁、让大家搬走,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最后,凯诺拆迁律师建议您,维权需趁早,以便您能够及时的止损,并且还避免被强拆后获得低补偿的情形发生。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90962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