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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哪些委托和授权

发布日期:[2020-3-2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监理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的行为,是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范围之内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是一种微观性质的、委托性的服务活动。而政府的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行为,是纵向的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宏观性质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哪些委托和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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