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0-3-1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程序

1与土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合同签署后,15日内由承租人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不需要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土地的产权不变)。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土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三、须符合政府规划布局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开发使用时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四、使用权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于建厂房、住房等);但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土地可以做建设用地的企业,因为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对外出租限制条件

集体土地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比如:学校、影院、农机站、供销社、福利院等。)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六、无效合同的情形和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

除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相关部门批准土地可以做建设用地的企业,因为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外,其他租赁行为均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无效。

【无效合同的后果】

1擅自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兴建的厂房等设施也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补偿。

七、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防范风险  

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规避法律风险:

1、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但法律并未规定限制农村房屋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房屋满足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但需要注意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把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出租人,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刚开始经营或者经营不善(资金短缺、需要偿还债务等),需要快速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而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拿地,以避免因为合同无效等情形造成企业损失。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90524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