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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结算依据

发布日期:[2020-3-14]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一、非强制招投标项目未经过招投标流程的情形

前文已述及,对于非强制招投标项目未经过招投标未备案的情形,不需要考虑黑白合同的问题。对于存在的多份施工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自然都属于有效合同,结算则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对于存在备案情形的,经过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为黑合同。这两种合同均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此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结算亦应当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为准。


二、非强制招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流程的情形

这种情形涉及到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强制招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流程后,是否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按照《招投标法》第2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此处规定并未区分强制招投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投标项目,而且招投标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其目的是实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对于非强制招投标项目若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亦应当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需要对双方私下签订的黑合同的时间进行区分,以进一步明确涉及到的相关合同的效力。

双方私下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再进行招投标流程并签订中标合同的,笔者以为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前一份合同为双方合意达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自然有效。后一份经过招投标签订合同亦应当有效,虽然双方前期已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招投标法》第55条规定的招标人违规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仅适用于强制招投标项目,依“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当事人前期签约行为不影响中标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这种情形下,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中标合同的,不论备案与否,自然适用中标合同;对于实际履行为前一份合同的,则需考虑中标合同备案与否,已备案的应当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未备案的,鉴于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则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若经过招投标流程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合同经过合法程序订立,依法应当有效,后一份合同则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对于结算依据,若中标合同已备案的,自然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若中标合同未备案的,因中标合同有效而黑合同无效,自然应当按照有效的中标合同来作为结算依据。


三、强制招投标项目未经过招投标流程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很显然,强制招投标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的,违反《招投标法》第3条之规定,按照《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所签订的任何合同均无效。强制招投标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的,自然不存在备案的情形。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形下,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四、强制招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流程的情形

对于强制招投标项目,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是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若是在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则因违反《招投标法》第3条有关强制招投标项目的规定归于无效,而中标合同则因违反《招投标法》第55条关于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规定无效;若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中标合同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有效,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签订在后,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对于招投标前签订黑合同,中标合同在后的情形。因合同均为无效,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立法目的看,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备案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再去区分备案与否已无意义,故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因中标合同无效不再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了,也就无需再考虑中标合同备案与否,应当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来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于中标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的情形,因中标合同有效而黑合同无效,则无需考虑中标合同备案与否,均应按照有效的中标合同来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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