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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户籍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20-3-1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户籍制度的价值为保护迁徙自由,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私法功能。以下介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西欧、美国、俄罗斯、日本的户籍制度。

           西欧的民事登记制度

  在西欧奴隶制时期,古希腊和罗马曾建立过比较健全的人口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公民的等级身份,并具有统计人口、征赋派役的功能。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将人划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并依财产多寡将自由人分成上至贵族、下至平民的不同等级并予以登记,不同等级的自由人享有不等的公民权,贵族和奴隶的身份具有世袭性。这些奴隶制国家的人口登记不仅不包括奴隶,也不包括无产者以及妇女儿童,因而他们不享有公民权。

  到罗马帝国时代,凯撒大帝开始对意大利的人口和财富进行全面登记,先前不享有公民权的无产者、妇女、儿童也被纳入登记范围,人口登记开始朝健全的方向发展。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这种人口登记制度开始运用到罗马帝国统治的其他地区,只是实施程度不同而己。

  15世纪封建社会末期,西欧国家开始实行教会登记制度,教会人口登记在西欧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发挥过限制人口迁徙的功能,后迁徙来教会登记通过“还俗”改革转变为近代民事登记,功能也回归到登记人口和证明身份之本原。 

  1778年,法国率先依据国民的实际住所或常住地址对出生、就业、婚姻、迁徙、死亡等人口事件进行登记,此后,西欧各国逐渐建立起近代民事登记制度。

  20世纪初,西欧国家针对近代民事登记制度的缺点逐步修改相关法规,完成了民事登记的现代化进程。例如,法国、瑞士和比利时将民事登记纳入《民法典》中,德国颁布了《户籍法》,瑞典1967年实行《人口登记规章》,挪威1970年修订了《人口登记法》,荷兰1936年公布了《人口登记皇家法案》,英国的《出生、死亡、结婚登记注册法》自1858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

         美国的户籍民事登记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号制度

  美国于1902年设立联邦普查局,对每个人的出生、婚姻、生育、领养、死亡等人口事件进行记录,形成了较完整的生命登记手册。每个出生的婴儿都必须由父母和接生医院填写出生证,出生证明是每个公民上学、工作等的必需证件,因此出生证除了婴儿的个人信息外,还涉及婴儿父母的基本情况及父母与子女的社会关系,以便为今后婴儿的监护、抚养及继承权等民事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出生登记的材料由医院进行电子归档,成为证明个人身份的最准确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原始材料,同时传输给社会保障总署,由其为婴儿指定社会保障号,并返回到婴儿的出生记录上,再由儿童抚养执行局收集其父母亲的保障号,从而将父母与子女的信息衔接起来。 

  美国设有分散登记系统,人口动态事件的登记归50个州和7个单独的系统负责。州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生命登记和人口动态统计工作,独立于联邦政府之外,各个州与国家政府一起做出提供数据的安排,将其汇总后用来编制全国人口动态统计和民事资料,以及处理法律、保健和人口方案有关的全国性问题。

  美国的社会保障号制度始于罗斯福当政时期。上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进一步规定所有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由此社会保障号成为美国政府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点。 

  美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身份证,护照、驾照、信用卡等证件的取得必须以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为前提。社会保障号与联邦和各州的许多社会机构相衔接,是公民享受医疗保险、失业救助、住房补贴、看病就医的凭证,现在更被广泛地作为商业用途,如银行开户、申请电话等,或个人之间的身份证明。 

  凭借社会保障号,美国公民可以进行迁徙和工作。但美国不实行迁徙登记制度,其人口普查局采取的方法是将迁徙登记与纳税地点相联系的,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只要向迁入地政府纳税,公民个人及其子女就能获得在当地的发展权。就义务教育制度而言,在不可能实现教育资源绝对平等的背景下,这种纳税与福利相关联的分配制度,形成的是一种纳税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俄罗斯的通行证制度

  沙俄于1719年正式建立起通行证制度,规定所有俄国人须持有当局发放的通行证才能离开居住地,均不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 

  到19世纪中期,通行证管理更加严格。社会各群体的居住地被明确界定,通行证具有鲜明的等级特征,不同社会地位和民族身份的公民被给予程度不等的迁徙自由权。通行证的发放类型和发放规则也依据外出时间、距离的不同各异。 

  1932年,苏联开始在特权城市实施通行证制度,并在次年扩展至全境。通行证的发放对象为“城市居民”,而且每个通行证上加盖有居住许可印章,公民在居住地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福利的获得必须以持有当地合法的居住许可证为前提。1974年,农民居民在通行证上获得了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1989年,苏联政府承认公民的合法迁徙和居住权,1990年最高苏维埃进一步废除了居住登记的许可制。 

  1993年6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发布《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境内自由迁徙、选择居住地和逗留地的权利》,其第l条明确规定: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俄公民都享有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公民的迁徙行为无须经过地方政府审批,只需进行合法的迁出、迁入登记即可。1995年7月联邦政府根据法令正式颁布具体的执行方案,对常住和暂住者分别登记,并给内务部3个月时间调整现存的管理体系以适应新的管理规定。自1993年,俄罗斯官方废除居住许可管理规定,赋予公民在境内自由迁徙的权利。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一直在强调和维护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并积极推动通行证制度改革,但在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大城市,通行证改革走向了反向。财政分权下地方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的压力、种族主义冲突背景下的治安压力、市场化在大城市居民中形成的对外来人口的竞争性心态,共同导致大城市对外来居民的迁居限制仍在继续。随着流动者和市场化的到来,大城市在利益驱动下对流动者的管理、服务,甚至居住权、市民资格(居住许可证)进行商品化,以市场化的方式来管理和控制流动者。

               日本的户籍簿及住民票制度

  1948年日本政府正式实行了新的《户籍法修正法》和《户籍法施行规则》,这就是日本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现行《户籍法》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上,它对户籍簿的管理、登记内容和登记方法、户籍修订以及户籍管理的特例说明等做出了详尽规定”。 

  日本的户籍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编制,采取“家庭卡片式”和“依人编制式”相结合的方式登记。前者主要登记全部家庭人员都适用的事项,记载在户籍簿的开头部分,逐次包括本籍地、户籍首席人(日本称为世代主)的姓名、户籍事项栏。而后者,主要指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从出生到死亡的每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记载下来,以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各项登记内容的填报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而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民事公证的作用。日本的户籍簿分为正副本,一般而言,在办理婚姻、新生儿出生、死亡、继承人认定、遗产继承等手续时均需要使用户籍簿。

  住民票是日本公民最常用的户籍文本,它依据每个人当前的居住地来设立,登记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关系等十余项。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实现了“户籍随人走”,为人口迁徙带来了便利。公民日常地址的确认、人口迁徙、纳税、选举注册登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事务都使用住民票办理。 

  日本政府允许人口在地域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但对办理户口迁徙有一套详细而严密的规定,需要做一些相关的手续和登记。人口迁徙登记实行“事后申报制”,在迁出之前,公民先要到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迁出证明,也就是进行销户,并要注明迁出原因和计划前往地址,迁入新址后14天内须携带迁出证明、健康保险证等证明到新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这种登记并不是向政府提出申请,也不需要政府批准,只是对公民去向、居住地改变的一个记录。

转自: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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