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违反招标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施工合同无数的情形
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3)项的规定,是建设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是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或竟标,发包人与承包人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2)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因违反建筑领城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因非法转包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而无效的情形
1.转包。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①的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违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存在违法分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