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发布日期:[2020-3-1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5.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90439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